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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区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粮食收购资格。监督检查区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和全区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原粮卫生。
(三)拟订全区内贸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国内外资金投向我区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以及有关粮食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商务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全区商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承担机电产品进出口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工作,加工贸易、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规范对外贸易经营秩序,推进贸易便利化,推进出口品牌和出口基地建设,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协调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地方综合性应对工作,承担全区组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参与开展反垄断调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四)贯彻实施国家、省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指导全区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贸易工作,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活动。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双)边(含区域、自由贸易区)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参与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有关事务,建立和发展与国(境)外政府经济部门的经济合作。
(十三)负责全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和执行促进全区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等,依法上报区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与管理,负责全区对外援助项目和接受多(双)边的无偿援助及赠款。
(十八)保障全区粮食供应安全,承担粮食区长负责制下有关粮食流通的具体实施工作。拟订全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全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十七)协调检验检疫、海关、质量技术监督、银行、外汇、出口信用保险等部门与商务工作有关的事项。指导有关商会、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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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商务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标准、规则并做好相关推进管理工作。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
拟订全区商务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合作,市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以及有关粮食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省,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三)拟订
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全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负责对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
(三)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增加指导农民体育协会工作的职责。设立区农业委员会,推广户用沼气池和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的职责划入区农业委员会。挂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区农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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